
案情介绍
2016年,C实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C公司”)与B路桥工程有限公司(下称“B公司”)签订《建设工程劳务合作协议》,约定各自独立核算,风险由C公司独立承担、自负盈亏,C公司向B公司交纳中标价1%的管理费,工程总造价扣除管理费以后的部分作为C公司的施工核算成本,进行独立核算。
2016年,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“A公司”)与C公司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双方共同以B公司名义承建“某国道改建工程”项目(下称“案涉项目”),利润各分50%,由A公司负责施工并垫付前期费用。随后,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D公司。
2016年12月,三方签订《项目资金管理协议》,设立共管账户,约定B公司扣留管理费及税金后,利润部分由A公司与C公司按约定分配,并分别汇入两公司账户。
案涉项目于2017年9月交工,2019年9月质保期届满。 2020年8月,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,审定造价约3,100万元。截至2021年9月,发包人E城投公司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B公司账户。
然而,B公司收款后并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款项,反而擅自扣除了高达700万余元的费用,其中大量涉及与案涉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工程款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、执行款。 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,遂提起诉讼。一审法院以“B公司与C公司尚未结算”为由,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、发回重审。
案件难点及应对方案
本案系挂靠+合伙双重关系下的工程款分配纠纷,法律关系复杂、各方利益冲突尖锐,面临四大关键争议点,每一个疏忽都可能导致维权失败。
第一大难点——法院能否以“未经清算”为由驳回合伙利润分配的诉讼请求?一审法院认为,A公司与C公司系合伙关系,利润分配须以合伙清算为前提,因B公司与C公司未结算,合伙利润无法确定,故驳回A公司全部诉请。若二审法院维持该裁判逻辑,A公司将陷入“不结算不能起诉、不起诉不能结算”的循环困境,合法权益将永远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。
应对方案:以最高法裁判要旨破除“未经清算即驳回”的裁判惯性,以第三人债权实现的紧迫性以及不断累积的利息负担,推动本案诉讼进程。
首先,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(2025)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裁定书。该裁定明确指出:“二审法院仅以双方合作项目未经清算、亏损事实及数额无法确定为由,裁定驳回某某公司起诉,于法无据,应当依法予以纠正。”最高法在该案中确立了重要规则:合伙纠纷中,法院的职责正是在合伙人无法自行清算时,依据证据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。以“未清算”为由驳回诉请,等于拒绝行使审判权。
其次,引用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八条及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《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》关于第978条的指导意见:“对于已经明确的合伙财产和合伙债务,应先行判决,而不能一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”
再次,强调本案合伙已形成清算僵局——A公司曾发函要求清算,C公司不予回应;B公司与C公司存在利益冲突,难以配合结算。若法院拒绝介入,纠纷将无限期悬而未决,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社会资源闲置。
最后,明确本案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第三人D公司的合法权益——D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下游施工方,已通过另案诉讼主张权利,生效判决已确认A公司应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约180万元,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该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,D公司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。若本案继续以“未结算”为由搁置,不仅A公司、C公司的资金被B公司长期占用,D公司的工程款及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亦将不断累积,各方当事人的成本和损失将进一步扩大。法院如能主动介入清算、明确分配方案,则可一并解决A公司、C公司及D公司之间的债务履行问题,实现纠纷的终局性化解,避免程序空转和多重诉讼。
第二大难点——B公司以“项目部印章系C公司加盖”为由否认三方共管协议,主张其对A公司不负有直接付款义务。B公司辩称:其与C公司签订的《建设工程劳务合作协议》第四条第15款约定“项目部印章由C公司保管使用,C公司与下属劳务方等经济活动的文件往来中,不允许加盖项目部公章”,故《项目资金管理协议》系C公司擅自加盖,非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,对B公司无约束力。若该抗辩成立,A公司将无法直接向B公司主张权利,只能向C公司主张合伙利润分配,而C公司又以“未结算”为由拒绝,A公司将陷入两难境地。
应对方案:以实际履行行为和印章法理击破B公司抗辩。
第一,挂靠协议无效,其抗辩依据的条款亦无效。 B公司与C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,双方签订的《建设工程劳务合作协议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B公司不能援引无效协议中的内部约定对抗A公司。
第二,印章脱离控制即构成授权。 B公司允许其项目部印章脱离公司控制、交由C公司保管使用,即应承担印章被使用的法律后果。基于印章的对外表征,A公司有充分理由信赖该协议代表B公司意志。
第三,实际履行行为构成对协议效力的追认。三方依《项目资金管理协议》设立共管账户,付款流程为“A公司提交—C公司审核—B公司授权”,B公司通过该账户直接向D公司等下游单位支付工程款、劳务费,在长达数年的施工及结算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。证人(A公司项目负责人)证实,B公司员工在微信中明确提及共管账户。上述行为无可辩驳地证明,B公司不仅知晓A公司的实际挂靠方地位,更以实际行动认可三方协议的效力。
第三大难点——B公司擅自扣划700万余元与本案无关的费用,应否支持?因B公司与C公司存在其他合作项目,C公司同样拖欠B公司相关款项,故B公司在诉讼中列支了24项扣款,合计700万余元,其中大量系与案涉项目无关的工程款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、执行款。若该等扣款被认定为合法,A公司可分配利润将大幅缩减甚至归零。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实质审查,直接以“未结算”为由回避了这一关键争议。
应对方案:以合同约定和专款专用原则,逐项甄别扣款合法性。
第一,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各项目“各自独立核算”。 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《建设工程劳务合作协议》约定“合作过程中各自独立核算”“因该工程发生的相关诉讼事宜,由C公司承担全部责任”,可见双方就不同项目的权利义务应各自独立,其他项目的损失应另案解决,绝不能侵夺本案项目的工程款。
第二,共管协议明确专款专用。 《项目资金管理协议》约定“项目资金原则上应秉承专款专用”,B公司将本案工程款用于抵扣其他项目债务,违反协议约定,侵犯了A公司与C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及出资方的财产权益。
第三,制作《费用结算表逐项质证意见》,将24项扣款逐一标注:哪些与案涉项目有关(如支付D公司工程款、管理费、税金),哪些与案涉项目无关(如其他项目的工程款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、执行款),并分别计算扣除后的应付金额,向法庭直观展示扣款不当之处。
第四大难点——合伙利润是否真的“无法确定”?各方争议是否必然导致驳回诉请?一审法院认为,A公司仅依据自行统计且未经各方认可的收支表主张权利,利润无法确定,故驳回诉请。但事实上,案涉项目绝大部分收支已经各方确认或无争议,仅有少数项目存在异议。若以存在部分争议为由驳回全部诉请,显然违反比例原则。
应对方案:以精确账目证明结算条件已具备,对于争议部分申请司法审计。
第一,提交《项目账目明细》,将全部收支逐项列明,每一项均标注证据来源:总收入约3,100万元(各方无争议);B公司可扣减管理费约30万元+税金约200万元(有合同约定及票据佐证);施工成本约2,000万元(含生效判决确认的应支付D公司工程款约180万元);财务成本约700万元(有C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开支汇总表佐证)。据此计算出合伙利润等。
第二,针对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(如部分费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),提交《鉴定申请书》,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争议金额进行司法审计。
第三,强调“对于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、对于争议部分通过审计解决”的裁判思路,已获最高法明确支持。即使部分事实存在争议,也不应成为驳回全部诉请的理由。
裁判结果
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,在我方提交《鉴定申请书》后,认为“因二审出现新情况,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”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案件目前处于重审阶段,重审将围绕合伙财产清算、B公司扣款合法性与A公司应得款项金额等核心问题进行实体审理。
典型意义:企业风险防范与律师办案的双重启示
本案虽为一起挂靠+合伙关系下的工程款分配纠纷,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与律师的破局思路,对企业经营和律师办案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:
1、对于企业而言:合伙合作需重视合同条款与过程管理,三大环节必须“精细化”。
合同起草:明确清算机制,避免“结算僵局”。 企业在签订合伙协议时,应约定明确的清算程序和期限,如“合伙终止后30日内完成清算”“逾期不清算的,任何一方可申请第三方审计”,并明确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,避免因清算僵局导致权利无法实现。
过程管理:建立共管账户+书面确认制度,做到“笔笔有据”。 合伙经营过程中,所有收支应通过共管账户进行,重大开支需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。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虽设立了共管账户,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就每一笔支出的归属及时确认,导致后续争议。建议企业定期(如每季度)对账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,避免结算时“翻旧账”。
证据保留:以“同步归档”替代“事后补救”。 工程类企业应建立“履约证据同步归档制度”,从项目进场到竣工结算,所有签证、变更、付款凭证、验收文件等均应及时归档保存,避免因人员变动或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。本案中如能保留完整的共管账户支付审批记录,可更直观地证明B公司对三方协议的认可。
2、对于律师:应善用最高法裁判规则,以“合并审理+司法审计”破解合伙清算僵局。
首先,及时关注并运用最高法最新裁判规则。 最高人民法院(2025)最高法民再268号裁定确立了“合伙未经清算不得径行驳回”的重要规则,为合伙纠纷案件提供了有力武器。律师应保持对最高法裁判动态的敏感度,及时将最新规则运用于代理实践。
其次,以“精确账目+司法审计申请”化解“无法清算”难题。 当合伙人无法自行清算时,律师不应被动等待,而应主动提交详细账目和审计申请,为法院提供可操作的清算路径——对于无争议的部分先行判决,对于争议部分通过审计解决。
最后,善用“合并审理”思维,厘清多重法律关系。 本案涉及挂靠关系与合伙关系的交叉,律师在诉讼策略上应推动法院一并审理各方权利义务,避免因“分案处理”导致事实认定碎片化。通过对案件的系统性梳理和可视化呈现,帮助法庭快速把握争议核心,推动案件实体解决。但同时也要注意,挂靠关系中的款项支付需明确、固定并取得各方认可,以便着重审理合伙关系。但2026年6月29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(法释〔2026〕12号),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情形下,管理费是否应予支付需另行讨论,本分享暂不展开,后期再行分享。
办案律师:陕西秦典律师事务所李王军律师李娅梅律师